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一、投资人只需按照本申请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即可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投资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三、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企业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五、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对这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六、本申请书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投资人可采用A4规格纸自行双面复印。
七、投资人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修改签字和签名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八、对字迹潦草、书写不清、难以辩认的,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核准受理人员有权要求投资人重新填写。
九、已核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十、除当场提交且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外,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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